审理“民告官”案件,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责。合肥市中级法院近日发布近三年来的行政审判工作报告及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诉源治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2023-05-22  来源:安徽日报

近日,合肥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报告(2020年—2022年)及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发布。报告显示,合肥法院近年来依法履行行政审判职能,妥善解决行政争议,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公正高效审结一大批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工伤保险、市场监督管理、政府信息公开等民生类行政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通过深入开展诉源治理,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为目标,化解了一大批争议较大、有可能引发区域性冲突的矛盾和纠纷,有效推动了平安创建。

未婚生育,也应享受生育保险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妇女合法权益保障。生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目前我国没有法律明示禁止未婚生育。生育保险制度是保障生育权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通过社会立法确立的生育职工享受产假、生育津贴、医疗服务等权利,其宗旨在于帮助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也是对女性的再生产劳动给予的肯定和支持,同时也是对女职工生育权益的保护。

2021年11月13日,夏某未婚生育一子。2021年9月,夏某向某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申请报销生育费用及发放生育津贴。某市医保中心以夏某不符合规定为由,拒绝受理其申请。夏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某市医保中心立即履行职责,为其办理报销医疗费用和发放生育津贴等业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2021年11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修订,取消了“禁止下列生育行为: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子女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本案中,夏某所在单位已为其正常参保,其于2021年11月13日生育,从更好地保护夏某的权利和利益考虑,应当适用2021年修订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使其得到生育保险保障,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某市医保中心依据2016年修订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规定,认为夏某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确有不当,依法应予纠正,遂判决某市医保中心应对夏某的案涉申请履行法定职责。

【评析】本案系2021年《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后,合肥市第一例相关行政诉讼案件。该案件的裁判体现了对妇女生育权益的合法保护,对参加生育保险的女性在未婚生育时应给予生育保险保障。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社会的包容程度应当进一步提升,打造有助于单亲家庭儿童成长的社会文化,让单亲家庭结构稳固,融入到正常的生活中去。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公益诉讼,督促履行应尽职责

某市检察院发现某镇政府在该市政府官方网站“某镇人民政府-精准脱贫”栏目发布的《关于某镇2021年第一批特色种养业产业脱贫巩固拓展到户项目的公示》附件中含有公民个人的身份证件号码、银行账号及手机号码信息,涉及7人。

2022年3月31日,某市检察院向某镇政府送达了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单位在确保应公开尽公开的同时,对上述7人的身份证件号码、银行账号及手机号码信息进行脱敏处理,予以删除、遮挡或隐藏……确保政府信息公开不再发生违规泄露个人隐私信息的问题。

某镇政府于2022年5月27日进行了书面回复,回复称已全部整改到位。2022年6月7日,经委托技术协助,某市检察院对某镇政府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全面核查。经核查,该单位仍存在违规泄露个人隐私信息问题。2022年6月24日,某市检察院再次核查,发现上述情况依然存在,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处于持续受侵害状态。

某市检察院认为某镇政府侵害了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于2022年7月6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某镇政府依法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对案涉7人的身份证件号码、银行账号及手机号码信息进行脱敏处理,予以删除、遮挡或隐藏,并全面排查、整改政府信息公开涉及公民个人信息问题。某镇政府在收到某市检察院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书后,立即安排专人对案涉7人的个人信息进行脱敏处理,并对其他政府公开信息进行了全面排查,并整改到位。

法院裁判认为,在案件行政公益诉讼审理期间,某镇政府已依法履行职责,该单位在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关于某镇2021年第一批产业脱贫巩固拓展到户项目的公示》信息已删除。某市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目的已经达到,案件已无继续审理之必要,故裁定终结诉讼。

【评析】行政公益诉讼是针对国家公权机关的作为或不作为提起的诉讼,主要适用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由于国家公权机关承载着维护公共利益的职责,因其不法或不当的作为或不作为,发生侵害公共利益的可能性更大。本案,行政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能够认识到自己怠于履行职责的问题,并加以整改,公共利益得到了维护,公益诉讼的目的业已实现。

违法强拆,理应给予公平补偿

郭某某系某镇某村某组祖居户,其在某村某组拥有一处房屋,房屋面积140.28平方米。郭某某户籍已迁出某村某组。2020年6月29日,某镇政府强制拆除郭某某的房屋,2021年6月25日,经法院审理判决,确认某镇政府拆除郭某某房屋的行为违法。2021年10月22日,郭某某向某镇政府邮寄赔偿申请,某镇政府未予答复,郭某某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一、某镇政府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郭某某房屋损失赔偿金925848元;二、某镇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郭某某房屋装修及室内物品损失赔偿金11000元;三、某镇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郭某某搬家费500元、搬迁补助费2525.04元;四、驳回郭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本案系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行政机关违法实施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导致的行政赔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遵循赔偿不得少于补偿原则,因此,郭某某应当获得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其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但是郭某某的房屋为集体土地上房屋,其要求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赔偿无依据,且在无明确规定房屋安置补偿应参考周边商品房价格确定集体土地上房屋价格的前提下,以商品房价格作为赔偿房屋损失的依据不够合理、充分,对于其他已经进行合法安置补偿的被征收人来说亦不公平。人民法院综合考量后,遂以某镇政府确定的经市场评估、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的增购价格,作为郭某某房屋赔偿的标准较为科学合理,能够体现公平,亦足以弥补其损失。

(本报记者 李晓群)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