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修改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两次以上将被撤销医师执业证书

2023-06-06  来源:法治日报

□ 本报记者  范天娇

5月26日,安徽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明确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做性别鉴定。若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将被撤销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决定》将于7月1日起施行。

婚前医学检查是促进生殖健康、预防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行之有效的重要措施。《决定》调整了婚前医学检查与结婚登记的关系,明确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若当事人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书面申请技术鉴定。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接到鉴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医学技术鉴定结论,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决定》还明确了无资质的机构和人员从事有关业务、出具虚假医学证明和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法律责任。按照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做性别鉴定。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鉴定。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规定,对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违反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