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麦种被判三倍惩罚性赔偿

2023-06-13  来源:安徽法制报

本报讯(记者 袁中锋 通讯员 吕慧)收购而来的普通小麦,经筛选、包装后,冒充“麦种”销售给农户,案值达35万余元。5月30日,记者从淮北市濉溪县人民检察院获悉,由该院办理的全省首例在粮食安全领域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日前宣判,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8年4月,辛某学在濉溪县四铺镇成立某粮食收购点。2021年至2022年期间,辛某学以每斤1.29元至1.6元不等的单价,向当地部分小麦种植户收购了新产小麦。后辛某学安排辛某科、辛某林、罗某美,对收购而来的小麦进行筛选,并冒充“新麦26”和“伟隆169”麦种,以每斤1.73元至2.3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据统计,对外销售共计182443斤,销售金额累计353981元,其中销售给不特定农户共计29678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辛某学等4人将收购的小麦经过筛选、包装后,冒充享有植物新品种权的麦种对外销售的行为已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该涉案粮食收购点出售假冒麦种的行为,还侵害了不特定农户的合法权益,危害了国家粮食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经省检察院同意后,濉溪县检察院对该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了立案。

今年3月10日,濉溪县检察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涉案粮食收购点支付销售给不特定农户的种子价款三倍惩罚性赔偿金共计890343元,并在市级以上(含市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3月28日,濉溪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5月12日,濉溪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辛某学等4人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不等,同时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至五万元不等。判决同时还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案件宣判后,辛某学等4人未提起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