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淮南审结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3-06-16  来源:安徽长安网

近期,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单位某莱公司因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余某、陈某、范某因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赵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上述被告人同时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承担应急处置、污染废物处理及生态修复等费用240余万元和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惩罚性赔偿金9万余元,并就其污染环境侵权行为及造成的严重后果在国家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经查,浙江某莱公司在没有依法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了一批危险废物。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余某在未核实被告人赵某有无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为尽快处置该批危险废物、降低处置成本,仍然决定委托赵某进行处置。后赵某联系被告人范某,由范某雇用货车将装有约20吨危险废物的27个吨桶从浙江某莱公司运至安徽省蚌埠市陈某处。次日晚,陈某驾驶洒水车分两次将全部危险废物倾倒在淮南市上窑林场东侧一水沟内。在此过程中,余某支付给范某27000元处理费。淮南市大通区生态环境分局接群众举报后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勘查,并委托检测技术公司对倾倒现场漂浮物及下游水体取样检测,结果显示苯含量等均高于《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中相关物质的浓度限值,淮南市大通区生态环境分局据此认定倾倒物属于危险废物。故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向大通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大通区法院认为,本案各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某莱公司及各被告人跨省倾倒、处置危险废物,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余某、陈某、范某、赵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赵某能够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生态环境、打击犯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不服,上诉至淮南中院。

淮南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针对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行为对环境造成的严重后果,各被告人应当承担处理修复费用及惩罚性赔偿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淮南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方硕)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