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鸠江:在跑腿订单中深挖犯罪线索

2023-07-14  来源:安徽法制报

“破解本案的关键是几张并不起眼的订单,在某网络跑腿平台的订单上,有好几百条联系电话、地址等信息。我们通过细致的梳理、比对、核实,成功将陈某某及其下线串珠成链,从而深挖出从贩卖人员到购毒人员的多层级毒品贩卖犯罪网络。”7月7日,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王德生在谈及陈某某等12人贩卖毒品、洗钱、容留他人吸毒案时,这样说道。

2021年7月至8月,被告人陈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以每支150元至300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含有毒品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油,并通过寄递方式寄送给购毒人员。被告人赵某某、齐某某从陈某某处购买电子烟油后,加价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某、赵某某为掩饰、隐瞒贩卖毒品所得,利用他人的微信和支付宝账户收取毒资,并要求上述人员通过微信转账或其他方式进一步转移毒资。据统计,被告人陈某某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油78次,累计达211.8毫升,掩饰、隐瞒毒资23600余元;被告人赵某某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油58次,累计123.2毫升,掩饰、隐瞒毒资5700余元;被告人齐某某等人均多次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油。另查明,被告人何某某等人多次容留他人吸毒。

陈某某等人涉嫌贩卖合成大麻素数量大且交易环节及人员众多,芜湖市、鸠江区两级检察机关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敏锐发现侦查工作堵点痛点,及时提出针对性意见,建议公安机关抽调禁毒、经侦、派出所等多警种组成专案组,对毒品犯罪、洗钱犯罪同步开展侦查工作。本案涉江西、安徽两地,两个贩毒上线均位于江西,针对两地多线办案难度大,检察机关及时建议两地公安机关共同研判有利抓捕时机,敦促协调异地公安机关对毒源、毒品流转各环节人员同步收网,实现了上下线一网打尽。

鸠江区检察院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发现,毒品交易期间陈某某账户中有时间点高度关联的异常资金往来,经梳理发现多个“自洗钱”“他洗钱”犯罪线索,成功开展立案监督洗钱犯罪4件5人。审查同时发现,陈某某有一笔异常的某网络平台跑腿订单,随即对相关犯罪嫌疑人的跑腿订单等进行全面核实,最终将陈某某的犯罪事实从20起增加至78起,将赵某某的犯罪事实从41起增加至58起。在对吸毒人员的证人证言审查时发现,部分人员提供了场所和毒品与他人共同吸食,且已达到犯罪程度,后成功监督立案容留他人吸毒犯罪3件3人。

2022年2月25日,鸠江区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某等12人涉嫌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3月31日,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等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其余被告人被判处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八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五万五千元不等。一审宣判后,陈某某、赵某某提起上诉。2022年8月1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本案暴露出的寄递违禁品问题,芜湖市人民检察院调研发现,同城直送等寄递新业态多存在监管主体不清、监管有盲区等情形,故向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提出了全面摸排、完善监管、强化查处等有针对性的新业态治理建议,进一步压实主体监管责任。同时,联合邮政管理、公安等相关部门,共同召集辖区内的10余家快递企业召开座谈会,通报案件办理情况,对企业日常寄递业务提出要求,切实执行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等制度。主动前往“闪送”“跑腿”等网络服务营业点开展“点对点”预防和处置寄递违法犯罪专题培训,有效提升从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和识别违禁品能力。

对于该案的典型意义,省检察院认为,办理寄递毒品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积极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针对侦查工作堵点痛点,提出针对性意见,坚持介入实质化和精细化,深挖彻查形成有力震慑。要详细审查银行账户和第三方支付交易明细等客观性证据,查明毒赃流转情况,依法追捕追诉涉毒洗钱犯罪。要积极运用关联证据体系化审查方法,实现办案与监督质效双提升。针对犯罪分子利用同城配送新业态交付毒品的现象,要积极延伸履职触角,制发专项检察建议,开展联合检查、专题培训,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消除监管盲区,切实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七号检察建议”。

(袁中锋、施露)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