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贩卖“笑气” 三人被判非法经营罪

2023-07-21  来源:安徽长安网

近日,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案,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七万元;汪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何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该案已于2023年7月7日生效。

案情回顾

2021年1月至2022年9月,被告人于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芜湖等地购买危险化学品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期间,于某某分别单独伙同被告人汪某某、何某,在雨山区某公寓等地,向陈某某等人非法销售小瓶“笑气”,由于某某负责联系上家、进购货源、存放“笑气”、联系客户,汪某某、何某分别负责驾驶车辆帮助于某某联系客户、搬运送货、代收货款、回收空罐等。被告人于某某的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033637元,从中获利共计360637元;被告人汪某某参与期间的销售金额共计226632元,从中获利共计10000元;被告人何某参与期间的销售金额共计221564元,从中获利共计13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汪某某、何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转售牟利为目的,非法经营一氧化二氮,被告人于某某销售金额共计1033637元,被告人汪某某销售金额共计226632元,被告人何某销售金额共计221564元,均属情节严重,三被告人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综合考虑于某某、汪某某、何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及悔罪认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法官提示

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是一种无色有甜味气体,常用于医疗、食品加工等领域。吸入后,有轻微麻醉作用,能致人发笑,保持短时间快感。“笑气”在我国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管控,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非法经营“笑气”,“笑气”虽未被列入毒品名录,但具有成瘾性、危害性和精神依赖性,吸食后会对人体造成不可逆转的损伤,长期大量吸食会致人瘫痪甚至死亡。广大群众要高度重视“笑气”的危害性,提高警惕性,切勿因一时好奇或追求快感而吸食“笑气”,也不要无证贩卖兜售,否则将带来严重后果。

(姚浩)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