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是否共同承担交通事故赔偿?

2023-08-24  来源:安徽法制报

道路交通事故产生高于保险额的赔偿金,属于责任方的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8月15日,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3月26日7时许,丁某驾驶二轮电动车逆向行驶且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时,与陶某驾驶的小型面包车发生碰撞,造成丁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丁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陶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丁某被送往医院救治,住院27天后死亡,花费医疗费237893.45元。丁某死亡时年龄为44周岁,其与丈夫张某育有儿子张某龙(已成年)、女儿张某婷(5周岁),丁某父母均已去世。陶某驾驶的小型面包车登记所有人为黄某,陶某与黄某系夫妻关系,该车未投保交强险,为家庭共同财产,主要用于水电装修。

张某、张某龙、张某婷起诉至杜集区人民法院,要求陶某与黄某共同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700014.0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肇事车辆登记车主是黄某,实际属于黄某与陶某家庭共同财产,黄某与陶某共同管理,用于家庭生活、经营,对于陶某驾驶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侵权行为产生债务,三位原告请求黄某与陶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根据相关法律,法院判决陶某与黄某共同赔偿三位原告681014.03元。

法官说法: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导致死者家属无法从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获得赔偿,黄某作为车辆投保义务人,与实际侵权人陶某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对于交强险外责任的承担,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判定是否形成夫妻共同债务主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夫妻双方是否具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债务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三是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该案肇事车辆系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二人共同管理,平时主要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其收益归家庭使用,夫妻一方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而产生的赔偿款,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

记者 聂静洁 通讯员 王逸飞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