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义安:审结一起“全能神”邪教案件

2023-09-12  来源:

2022年11月,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全能神”邪教组织案件,被告人汪某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在案扣押违禁品、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汪某自2012年参与邪教组织“全能神”,长期参与“传教”活动并于2019年1月至9月期间曾离家“传教”,2021年11月至12月期间,其多次组织人员进行非法集会、非法传播邪教宣传品。

汪某为宣扬邪教思想,多次组织段某、章某等人从事邪教活动,传播欺骗迷惑他人的书籍、音频等资料。公安机关在集会现场以及汪某家中查获书籍41册、播放器4台,SD卡两张(内含音视频460个,文档文件422篇)。经认定,均属“全能神”邪教组织宣传品。2021年12月,公安机关将汪某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某无视国家法律传播邪教宣传品,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故作出如上判决。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