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租赁合同妨碍执行

法院:租金远低于正常 符合撤销合同情形

2023-09-14  来源:安徽法制报

借款不还,名下房产还以低租价与他人签订长期租赁合同,导致法院执行过程中无法顺利拍卖。9月5日,记者从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获悉,经借款人起诉,法院审理认定还款义务人出租房屋的租赁合同应予撤销。

陈某某向李某借款不还,李某将陈某某起诉至相山区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李某、被告陈某某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予以解除,陈某某向李某还本付息等。判决后,陈某某不服,上诉至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经调解二人达成调解协议:陈某某尚欠李某31万元,于2022年6月20日之前付清;若未按时支付,立即申请执行等。调解书生效后,陈某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法院查明,陈某某名下仅有一套房屋,而且和他人签订了长期租赁合同。2021年2月5日,陈某某(出租方、甲方)与张某某(承租方、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其本人所有的坐落在相山区某小区一套房屋长期整体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期限为10年,自2021年2月5日起至2031年2月5日止,房屋年租金为1万元,10年总租金为10万元,一次性交付10年全部租金10万元,另乙方需另向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1万元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张某某在案涉房屋内居住至今。

因房屋有租户,法院对案涉房屋拍卖未成功,同时陈某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只得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李某认为陈某某与张某某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致使案涉房屋不好被拍卖,其债权无法实现,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案涉租赁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租赁权与收益权,从广义的角度来看,出租行为也是当事人对自己财产权的处分。如债务人以不合理低价出租房屋,势必导致债务人本应获得的正常收益遭受贬损,变相使得债务人将自己本应享有的相当的财产权利让渡至相对人处,进而对债权人的债权产生不利影响。涉案租赁合同属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对象。虽然通常在房屋租赁过程中,整租或分租方式以及租金缴纳方式的确会对租金产生影响,但涉案租赁合同所确定的租金远低于正常水平。在陈某某未能就其对李某的债务予以清偿的情况下,涉案租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对于李某有关撤销该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撤销陈某某与张某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租赁合同是否属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对象,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法院认为,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无偿处分或以不合理的对价交易导致其财产权益减少或责任财产负担不当加重,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有影响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行为的该项民事权利。

吴文珍 通讯员 唐晓芳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