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名牌机油 被判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万元

2023-09-22  来源:安徽法制报

9月15日,由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陈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公益诉讼案于日前宣判,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陈某某向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万元,并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国家级报刊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一审宣判后,陈某某未提起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据了解,该案是2020年以来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展的公益诉讼工作中,获得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支持惩罚性赔偿金数额最大的一起公益诉讼案件。

2012年,陈某某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开始从事分装假冒注册商标机油并对外销售活动。后陈某某陆续从多个公司购进大量桶装机油,分装后假冒品牌机油,在广州通过物流向全国多地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合计超过1000万元,违法所得400余万元。

今年2月28日,大通区检察院以陈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5月24日,大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陈某某被判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四百万元。一审宣判后,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7月12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4月,大通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经研判认为,陈某某分装假冒注册商标的机油并对外销售,不仅涉嫌刑事犯罪,还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4月12日,大通区检察院依法向淮南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出“建议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函。

5月8日,淮南市人民检察院发出《关于支持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起公益诉讼的函》,决定由大通区检察院依法支持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决定,由淮南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对陈某某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5月9日,大通区检察院依法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适格主体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公益诉讼支持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采取提供法律咨询、协助调查取证、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等方式,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该案中,陈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机油,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守护人’,通过支持起诉的方式助力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增加其违法成本。”大通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王坛介绍说。

6月1日,淮南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某某向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万元,并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国家级报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该案所提惩罚性赔偿的诉求获得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有力打击了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也放大了威慑效应,提升了社会治理和教育效果,有助于加大消费领域公益诉讼办案力度,守护好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贡献检察力量。”王坛介绍说。(朱道谭 记者 袁中锋)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