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调解书背后的四次“和谈”

2024-01-06  来源:安徽法制报

“最近降温了,但看到你们拿到这份调解书,我心里都感到暖洋洋的。”在顺利调解一起标的额高达200多万、矛盾深结3年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后,天长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江立龙在调解现场与双方当事人说出这句话。这起历经4次调解的案件,充分展现了法官在案件办理中的“如我在诉”的心境,既化解了企业间的矛盾,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0年3月,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建筑公司)与某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称石材公司)签订《某小区铺装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称《承包合同》),约定将某小区道路、广场、景观等铺装工程,全部承揽给石材公司,并约定用该小区的门面房折抵工程款88.2万元,剩余工程款用现金支付。

2021年2月,双方签订结算清单,工程总价款为334.3万元,并约定以该小区另一处门面房置换原合同约定的门面房,折抵现金201万元,截至双方签订结算清单时,建筑公司已支付现金120万元,余款13.3万元作为质保金,分2年返还。

然而,今年8月,石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石材公司称,建筑公司未向其交付约定的门面房,也未按期返还质保金,要求建筑公司立即偿还门面所抵欠款201万元和质保金13.3万元共计214.3万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建筑公司称,案涉工程总价款334.3万元未经其确认,石材公司提供的部分材料款与项目款并不在《承包合同》范围,其对超出合同范围的60万余元价款持有异议。此外,约定的门面房虽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但石材公司已从其处领取了钥匙,实际取得了使用权。

承办法官受理此案后,认真查阅卷宗,分析案件关键在于工程价款的确定与实际支付金额。为进一步核实案情、了解当事人意向,他组织了一次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就持有异议的60万元进行核对,异议金额缩减至20万。

石材公司表示,主张201万元由房屋抵付变为现金支付,是由于目前房屋价格下跌,按之前的约定由房屋抵付亏损太大,不能接受。但建筑公司认为应当按照当时的约定,以房屋抵扣201万元。

考虑到双方在合同总价款上仍有20万元争议,法官以电话方式联系双方当事人,通过反复沟通与确认材料金额、用途,帮助双方将争议价款缩减至10万元。在电话中,法官通过释法明理,耐心劝导,让双方明白矛盾拖得越久,双方结怨越深、利益受损越大。最终当事人都产生了调解意向。

为尽快化解矛盾,法官联系双方当事人到法院再次进行面对面调解。在沟通交流中,争议价款由10万元缩减至5万元,针对抵付房屋价格下降的现实情况,向双方阐明民商事交易中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既然双方交易产生皆因信任而起,那么在交易过程中更应当信守承诺。

看到双方调解态度积极,法官建议他们可以先进行庭外和解,在充分协商后签订和解协议书。最终,双方在工程总价款、房屋抵扣款等事项上均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在签订和解协议后,法院在双方自愿协商基础上出具了调解书,于是便有了开头的一幕。(记者 唐欢 通讯员 陆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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