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债权转让后,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2024-01-29  来源:安徽长安网

司法实践中,债权转让后因实现债权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案由适用、管辖法院亦容易混淆。现结合一则案例,来具体分析有关债权转让的诉讼中该如何适用案由,确定管辖法院。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李某因承包工程需要向张某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届期后,李某与张某达成《债权转让协议》,李某将其对某建筑公司享有的工程款债权全部转给张某,以抵偿债务。债权转让生效后,张某多次要求某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某建筑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张某无奈诉至铜陵市铜官区法院,但本案应当如何确定案由产生了争议。那么,张某该以何种案由提起诉讼呢?

法官说法

在确定有关债权转让诉讼的案由时,需要注意区分当事人发生争议的到底是哪份合同。如果是因债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履行等本身发生纠纷,则应当适用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由;如果不是因为债权转让合同引起的,而是在债权转让生效后,因原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则案件诉讼标的是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应按原合同类型确定案由。

上面的案例中,债权转让生效后,债权受让人张某与李某之间就《债权转让合同》没有争议,纠纷是由于某建筑公司拒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所引起,张某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请某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诉讼标的是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虽然债权人主体发生了变化,但该主体变更并未改变原合同性质,某建筑公司与李某之间的原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故仍应以原合同纠纷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并据此确定管辖法院为宜,该院对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没有管辖权,遂裁定不予受理。

法官提醒

有关债权转让的诉讼通常涉及两个主要法律关系,一是债权受让人与原债权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关系,二是原基础合同关系,即债权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向原合同债务人主张权利时所依据的基础合同关系。民商事案件案由的确定尤为重要,民事案由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起诉时准确确定案由有利于统一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也有利于立案阶段确定管辖权。(周圆)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