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义安区法院对拟受理重整案件组织管理人选任工作

2024-01-31  来源:安徽长安网

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鉴于破产申请是否受理具有不确定性,审判实践中一般在裁定受理后再启动管理人选任工作。但破产重整案件中需要审查重整价值和重整方案的可行性,审查难度大、周期长、复杂程度高,而重整案件对管理人的工作能力要求较高,选任工程多需要经历公告、评审等一系列流程,难以实现法律规定的裁定受理重整申请的同时指定管理人。

为缓和破产重整案件中“同时指定”的客观矛盾,保障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选任工作高效有序进行,1月2日,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收到安徽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后,合议庭先行研判分析了案件受理可能性。1月8日,该院发布该案公开选任管理人的公告,在公告发布后,共有十二家中介机构向该院报名并提交资料。1月17日,该院组织安徽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听证会,向该公司及参会债权人披露了申报机构的信息,征询了该公司及债权人对管理人选任的意见和建议。1月25日,本案合议庭经评议,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同时,该院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机构进行了书面评审并择优确定三家机构为摇号候选管理人。1月26日,在纪检监察人员的现场监督下,该院通过摇号方式确定一家律师事务所为本案首选管理人,另有两家律师事务所为备选管理人。当日,该院向安徽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新任管理人同时送达了受理裁定书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并组织双方对企业接管、材料移交等后续工作进行谈话问询。

选定破产管理人是破产案件审理中的关键一环,选定专业能力强、经验丰富的破产管理人是提升破产重整案件审理质效的重要因素。铜陵市义安区法院在审查破产重整申请的同时采用“书面评审+现场摇号”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是加强管理人选任机制改革的又一项重要举措,有效提高了破产管理人选任的效率、透明度和公信力。下一步,义安区人民法院将进一步探索创新破产管理人选任机制,不断完善破产案件审理工作,以高质量破产审判助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高质量发展。(周文进)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