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30日未解除保险合同 法院:保险公司应按照约定履行责任

2024-02-02  来源:安徽法治报

父亲重病住院,女儿为其购买了高额寿险,并且未告知保险公司父亲的真实健康状况。就在保险生效并履行大半年后,父亲病亡,女儿据此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原本以投保人隐瞒真实健康情况为由拒赔,但是却因超过法定期限未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结果导致纠纷一波三折。1月初,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最终以保险公司超期不解除保险合同为由,判决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责任。

2021年10月30日,陈某作为投保人,以父亲老陈为被投保人与某保险公司签署了保险合同,投保险种为某险终身寿险,基本保险金额为72万余元;保险年限终身;保费为每月1万元。保险单也载明:保险合同生效日为2021年10月31日零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陈某,陈某也如期缴纳了保险费用。2022年7月2日,被保险人老陈因病身故。2022年7月,陈某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2022年11月7日,某保险公司向陈某出具《理赔结果通知单》,以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告知事项影响承保为由解除合同并不履行赔偿义务。陈某认为保险公司没有理由拒赔,将该公司起诉至相山区法院。

相山区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作为投保人与某保险公司之间形成保险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遵照履行。

但是,如实告知义务是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投保人是否对保险人的询问作如实说明,直接影响保险人测定和评估承保的风险,进而影响是否提高保险费率及承保的选择。投保人如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足以影响保险人承保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在该案审理中,法院查实被保险人老陈在投保前就患有脑梗死、高血压病、肝多发性囊肿、胆囊炎、鼻窦炎以及长期饮酒的事实,并在医院住院治疗,但陈某在投保单健康告知栏的询问表中均勾选了“否”选项。陈某对上述事实进行了隐瞒,应认定其故意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理由成立,可是保险公司的一个举动又给自己带来了麻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保险公司的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的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陈某均填“否”,陈某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某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是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保险公司有权应自其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内作出。该案中,陈某在2022年7月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某保险公司向陈某出具的拒赔付、解除合同《理赔结果通知书》,陈某签署日期为“2022年8月14日”,但根据陈某提交的其与某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对话的视频能够反映某保险公司作出《理赔结果通知书》的时间为“2022年11月7日”。法院认定,某保险公司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内未行使该解除权,其解除权已消灭。某保险公司作出的解除合同的决定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案件涉及的保险合同在未解除的情况下,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某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陈某保险金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令,根据《某终身寿险条款》相关规定,身故保险金最大值为保单的有效期保险金额721444.4元,陈某主张某保险公司向其支付721444元,应予支持。某保险有限公司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付陈某保险金721444元。

法官说法:生活中,很多人在投保时并不知道,若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理由在三十天内出具相关证明行使合同解除权。如果保险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也未与投保人就拒赔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保险公司可能会落得不赔也得赔的尴尬境地。在此,法官建议,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做到诚实守信,如实履行告知义务,若因被告知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被拒赔,也要保留好相关文字和录音证据,以便合法维权。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要认真收集整理好拒赔相关资料,确保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及时送达当事人拒赔及解除合同通知书,全力避免有理由不赔变成无理由拒赔的情况发生。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