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人民法院:主播离职遭高额索赔,是否应当支持?

2024-09-11  来源:安徽长安网

近日,蒙城县人民法院小涧法庭审结一起传媒公司诉请主播离职需赔付20万元违约金案件。经审理,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传媒公司的起诉,依法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3年,某传媒公司与郑某某签订《主播合作协议》,后郑某某离职,传媒公司诉至法院,主张郑某某单方离职并在其他平台直播,违反双方合作协议,应按协议规定支付违约金20万元。郑某某辩称,双方是劳动关系,而非合作关系,不应赔付违约金。

经审理,法院认为判断主播与传媒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不能仅凭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等民事合同的名称或形式特征直接认定,应当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制度,对照劳动管理的相关要素,综合考量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有无及强弱来认定。本案中,某传媒公司为郑某某提供直播场地,规定每日上播时间和时长,设立请假、罚款制度并督促签到,双方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而非合作关系,特别是传媒公司对主播实施监督、指挥和管理以及主播不服从规定时公司拥有惩戒权,两者之间命令与服从、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具有十分明显的人格从属性特征。最终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裁定驳回传媒公司的起诉。

近年来,在直播行业兴起的背景下,传媒公司与主播之间的纠纷发生率呈上升趋势,处理此类互联网新就业形态从业者权利保护案件,应当以穿透式审判思维深入探究查明双方法律关系的实质,准确适用相关法律,实现应有的实体公正和秩序价值,如此才能更好地促进直播行业等互联网新业态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引领社会风尚,实现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