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运输货物遭车祸损毁,承运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2025-02-10  来源:安徽长安网

承运人在网络平台接到货运订单,但运输途中货物损毁,客户向承运人提出索赔,承运人认为应向网络平台主张赔偿,双方协商未果。近日,鸠江区法院审理了这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判决承运人赔偿货物损失及相关费用。

2024年1月5日,原告某公司通过货拉拉APP平台发布设备运输订单,被告王某通过平台接单承运该设备。次日,王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在运输过程中与案外人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运输的机械设备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评估,设备价值19.76万元。原告多次与王某沟通赔偿无果,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9.76万元及评估费等费用。庭审中王某辩称其并非本案适格被告,认为原告在货拉拉平台发布订单,货拉拉平台需对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王某承运原告托运设备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未将设备运输到双方约定的地点,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平台经营者作为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该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网络货运经营,是指经营者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网络货运经营不包括仅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网络货运经营者委托,使用符合条件的载货汽车和驾驶员,实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双方提交的证据表明,货拉拉仅为原、被告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并非该条规定的以承运人身份与原告签订运输合同,故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经核算,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8410元及相关费用。

法官说法

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原则上应负严格责任,其对于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损毁、灭失除能证明是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自身的过程造成的以外,均应承担赔偿责任。与之相对应,托运人原则上负过错责任,如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遗漏重要情况,比如夹带危险物品或者对有些特殊物品不含包装标准且未作标志,因此造成承运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发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九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