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瓶装氮气不合格,导致购买方校验台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爆炸并致使工人受伤。近日,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令销售方某气体公司赔偿购买方某装备公司各项经济损失25.66万元。
2023年6月15日,淮北某装备公司从某气体公司以140元的价格购买氮气2瓶,用于装备公司生产车间安全阀校验台的校验介质。次日,某装备公司安全阀校验台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爆炸,致使该公司工人张某右眼球破裂、左眼异物、面部多发伤等。经治疗后,某装备公司支付张某医药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一次性赔偿金等费用计22.89万元。
经鉴定,涉案安全阀校验台的修复费用为2.77万元。经专业机构检测气瓶内的剩余氮气,发现是气体公司提供的氮气存在氧气含量偏高的异常项目;不排除案涉气瓶内氧气含量偏高导致爆炸事故发生的可能。
某装备公司请求气体公司赔偿损失,但协商未果。遂将气体公司告上法院,气体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知道装备公司提起诉讼后,在未通知装备公司的情况下擅自将案涉氮气瓶带出,装备公司报警后才将案涉氮气瓶送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装备公司要求气体公司赔偿其因爆炸造成的损失,主要理由是氮气瓶内气体不符合质量要求导致爆炸,而气体公司在接到装备公司已提起诉讼的通知后擅自将涉案氮气瓶拉走,存在意图毁灭证据之嫌,而经对剩余气体鉴定仍不能排除因气瓶内气体质量原因导致爆炸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在无证据证明装备公司存在操作不当的情况下,气体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数额应为装备公司实际支付受伤工人医药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一次性赔偿金等计22.89万元及安全阀校验台的修复费用2.77万元。
最终,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气体公司赔偿装备公司各项损失25.66万元,并分担相应的诉讼费和鉴定费用。
一审判决作出后,某气体公司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气体公司分二期赔付某装备公司经济损失的协议,该调解协议已履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李清河 李成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