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金还是定金?擅自改变旅行行程,该如何赔偿损失?

2025-02-25  来源:安徽长安网

近日,固镇法院审理一起因旅行社擅自改变旅行行程而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案。

去年6月,小王作为领队,为包括自己在内的35人预订了A旅行社推出的“三峡人家四日游”旅游产品,双方约定550元/人,小王向A旅行社支付5000元,并备注订金。

然而,临近出发前,A旅行社却提出要求改变行程。

由于旅行成员均要求按原行程出行,小王无奈放弃与A旅行社的合作,选择与其他旅行社以人均800元费用签定合同,保证按原计划继续三峡之旅。

其后,A旅行社也退还小王已支付的5000元订金。

旅游归来,小王认为因A旅行社擅自变更旅程,导致自己被迫更换旅行社,从而遭受经济损失(35人每人多出250元,共计8750元),遂诉至法院要求A旅行社双倍返还已支付的订金并赔偿经济损失8750元。

收到这起案件后,承办法官细心阅卷,在掌握案卷材料的基础上,与双方进行有效沟通,充分了解案情,明确争议焦点,找准症结。

A旅行社:“我社已经提前通知改线,当时双方已经协商了,由我方退还订金,这事情就结束了。我社不应该再作任何赔偿。”

小王:“你社提前1天通知,为了按时出行,我们迫不得已多花那么多钱,这个损失你们不该承担吗?”

“旅行社因其主观原因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你们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且转账时,小王备注为‘订金’,故不适用定金罚则,不能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承办法官从法理和情理的角度出发,进行充分的释法说理,说服双方站在各自的角度各退一步。

在承办法官坚持不懈的努力下,各方当事人对立情绪一步一步消融,A旅行社同意作出补偿,小王也愿作出让步。

A旅行社给付小王3000元补偿款后,小王申请撤回起诉。至此,一场旅游风波圆满化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是没有约定定金性质,一方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了定金性质,但是未约定定金类型或者约定不明,一方主张为违约定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单莉雅 陈文)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