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有瑕疵,贷款给付有争议?法院这样判

2025-03-18  来源:淮北日报

近日,杜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对合同履约过程中当事人存在的履行瑕疵以及贷款给付争议问题作出了明确判定。

2022年8月,甲、乙公司通过微信磋商,达成咨询服务与设备购买合作意向,乙公司向甲公司微信转款1万元作为意向金。同年12月,双方正式签订合同。合同第一部分明确约定,甲设备公司需按照要求提供咨询、证书申办等服务;第二部分则约定,合同总价款为110万元,其中尾款部分16.5万元需在乙公司获得某专业证书后3日内给付,质保金5.5万元在质保到期后3天内支付。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向甲公司共计支付88万元。此后,双方就甲公司所提供的咨询服务内容是否履行到位以及需整改事项产生分歧,乙公司拒绝支付合同尾款。甲公司遂诉至杜集区法院,请求判令乙公司支付剩余欠款15.5万元及相应违约金。

乙公司辩称,合同中设备买卖部分的货款88万元已付清。而服务部分,由于甲公司的提供服务不符合项目要求,且存在未提供服务的情况,该专业证书由其自行申请办理,因此不应当支付尾款,并反诉请求甲公司赔偿其因整改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5万元。

对于本诉部分,根据双方所举证据能够证明甲公司依约向乙公司供货,并提供了相应的技术服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对于甲公司主张乙公司支付剩余欠款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但鉴于甲公司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故对于其主张违约金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反诉部分,从双方来往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实,甲公司认可服务存在不合格之处,并承诺给予整改。在此情况下,甲公司理应按照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约定项目通过验收,以实现乙公司获得证书的合同目的。然而,甲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对整改事项进行落实。乙公司反诉时,为整改支付的服务费、办证费、返工费等提供了相应证据佐证,符合客观事实,法院予以认定。经承办法官逐项核算费用,认定费用为78820元。

综上,法院作出判决如下:一、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甲公司欠款15.5万元;二、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乙公司返工费、服务费、培训费、办证费合计78820元;三、驳回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乙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一审宣判后,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