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是一个严肃的场合,如果证人在法庭上虚假陈述妨碍案件审理,会有什么严重后果?
近日,芜湖市繁昌区法院对一起加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故意作虚假陈述的证人,依法作出罚款的司法处罚决定。
加工合同起纠纷 证言真假难辨别
某设备公司诉称,2023年12月至2024年7月,其公司与某科技公司先后七次签订《采购合同》,为某科技公司加工机器设备配件,双方就加工机器设备配件的数量、金额、质量等进行了约定,合同总金额达100多万元。随后,某设备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加工并交付货物,但某科技公司仅支付货款65万余元,尚欠40余万元一直拖延支付。某设备公司催要无果,无奈诉至法院,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迟延支付利息。
某科技公司辩称,双方公司实际签订的是《外协加工合同》,并不知道《采购合同》的存在。另,双方实际交易方式为先发图纸、询价、确认订单、发货、验货后,再补签合同,开具发票,某设备公司诉称的按合同约定加工并交货不属实,综上请法院驳回某设备公司的诉请。
为反驳某科技公司观点,某装备公司申请某科技公司采购员潘某出庭作证,潘某却在庭审中矢口否认其曾向某装备公司发送过电子合同,亦否认某装备公司提交的《采购合同》中的印章是自己所盖。
抽丝剥茧查明事实 虚假作证被处罚
考虑到案涉金额较大,依法审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对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和市场交易规范至关重要。承办法官仔细查阅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发现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存在潘某向某设备公司员工发送电子采购合同的记录,与潘某的证言明显矛盾。承办人遂再次对证人潘某进行询问,并向其告知如果作出虚假陈述将面临的法律后果,潘某的心理防线终被攻破,承认在庭审中作了虚假陈述,《采购合同》中的公章系其本人加盖后发送给某设备公司员工,但否认伪造合同专用章。
法院经审理认为,潘某通过微信向某设备公司发送《采购合同》的行为,系潘某履行职务行为,且某科技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潘某伪造合同专用章,故认定《采购合同》真实有效,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某科技公司承担,潘某为逃避责任,作出虚假陈述的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扰乱了民事诉讼秩序,依法对其处以罚款。潘某收到决定书后,未申请复议,目前该罚款已履行到位。
法官提醒,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行为,不仅严重干扰司法秩序,更有可能导致裁判错误,严重损害法律的权威和司法公信力。证人证言作为一项重要的言词证据,对事实认定具有重要作用。证人负有客观、如实、全面陈述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的义务。其对案件事实的感知,不得伪造证言以及隐瞒。证人故意进行虚假陈述,人民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的强制措施;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虚假陈述人的刑事责任。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对作虚假陈述的证人潘某作出处罚决定,以切实有力的举措彰显了司法的权威,广大群众也应当以此为戒,在进行诉讼活动中应自觉尊重法律,遵守诉讼规则,共同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