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苏埠法庭成功调解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在承办法官和村支书的通力合作下,确定了原告各项损失金额,妥善化解了这起因犬只伤人引发的纠纷。
2024年4月,原告李某某与儿子像往常一样前往某集市摆摊,途经被告王某家门口时,王某饲养的马犬突然挣脱狗链冲出家门,将李某某撞倒在地。随后马犬欲再次冲撞,李某某的儿子与王某的父亲合力将其拉回拴住,才避免了二次伤害。李某某因摔倒导致桡骨骨折,在医院住院10余天,后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但王某仅同意赔偿1万余元手术费。多次协商无果后,李某某将其诉至裕安区法院,要求赔偿误工、护理、营养等各项费用合计10万余元。
“陆庭长您好,我是老周,李某某和王某的案子您看能不能组织调解?”开庭前几天,承办法官接到了辖区某村支书周书记的电话。原来,李某某和王某都是一个村的,事发之前双方关系还不错,王某遂找到周书记,表达了调解意愿。周书记考虑到双方矛盾不算特别尖锐,于是主动联系承办法官,表示希望可以参与到调解中。在征得李某某的同意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展开调解。
调解当日,李某某、王某和周书记均到庭。承办法官将李某某提供的病历、检查报告单和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展示给被告王某,详细解释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其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与此同时,周书记从乡情、邻里关系等方面入手,劝说李某某考虑对方家庭条件,适当降低赔偿金额。最终,李某某同意将赔偿金额减半,王某则当场支付1万元,双方就剩余款项达成分期付款的调解协议。
“实在对不住,我已经买了更结实的狗链,回去就给它拴好,这种大狗不管好确实容易出事……”离开法庭前,王某向李某某真诚道歉,双方握手言和,纠纷圆满化解。(张颖 黎明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