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家庭主妇的误工费,法院判了

2025-04-10  来源:大江晚报

在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为有劳动能力但无收入的全职主妇,其主张的误工费损失能否获得法院支持?近日,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交通事故致家庭主妇受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

2024年3月27日,被告徐某某驾驶电动二轮车沿鸠兹创业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鸠兹家苑路段左转弯时摔倒,恰遇原告王某某驾驶电动二轮车由东向西驶来。王某某避让不及,两车碰擦致其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后经鉴定,王某某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为120日。

王某某诉称,其作为全职主妇具备劳动能力,因事故受伤无法履行照顾子女等家务劳动,主张误工费赔偿。徐某某辩称,误工费应以实际收入减少为前提,王某某事发时无工作,故不存在收入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未达退休年龄且具备劳动能力,其从事的家务劳动节省了家庭购买外来服务的开支,具有经济价值。事故致其无法承担家庭事务,应推定存在误工损失,遂判决支持其误工费请求。徐某某上诉后,芜湖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指出,全职主妇提供的家务劳动属于隐性收入,对保障其他家庭成员正常工作具有支撑作用,故其误工费主张应予支持。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