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义之财“黑吃黑” 获利不成反获刑

2025-04-14  来源:安徽长安网

近日,涡阳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一名男子盯上了不法分子的“诈骗钱”,本想着将赃款据为己有,却没想到把自己送进了大牢。该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周某红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8月15日,被告人周某红与赵某军、周某志(已判决)预谋使用周某红的银行卡帮何某杨等人取赃款并企图将取出赃款据为己有后再进行分赃。当日16时许,何某杨利用周某红的银行卡进行转移赃款,当银行卡内进账12万余元后,周某红趁机将自己银行卡挂失后在赵某军、周某志等人的帮助下逃跑至安徽省淮北市藏匿,次日周某红伙同赵某军、周某志到淮北一银行企图将周某红银行卡内的赃款取出,因周某红银行卡内资金被公安机关冻结,周某红银行卡内的149578元赃款未能取出。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红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网络犯罪获取的赃款仍伙同他人利用银行卡进行窃取并将取得赃款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周某红自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应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在明确知晓他人上游犯罪行为的前提下,仍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售或出借给上游犯罪分子。赃款到账后,行为人便采取挂失、转账或其他方式,将卡内赃款据为己有,这种行为被称为“黑吃黑”。近年来,电信诈骗频发,随之而来的“黑吃黑”现象也越来越多。有些犯罪分子帮助上游转移网络犯罪资金时,自作聪明“黑吃黑”,认为钱不干净对方不敢报警,便将赃款据为己有。但这种行为同样违法,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别因一时贪念触犯法律。法律威严不容挑衅,触犯法律必受严惩。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