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定情信物到涉案赃物,法理之下“刑”归何处?

2025-04-22  来源:合肥检察微信公号

近期,庐江县检察院受理了一起令人唏嘘的盗窃案件。负债累累的小李(化名)为偿还欠款,竟将贼手伸向了女友小琪(化名)的金首饰,其中包括他们的定情信物——一条金项链。

小李在县城开了家棋牌室,因经营不善,他背负上了沉重的债务。在经济状况持续恶化的压力下,他产生了盗窃的念头。那天,他像往常一样去女友小琪家吃饭,看到放在女友床头柜上的首饰盒,想到最近金价飞涨,他趁小琪不注意,偷偷拿走了她的金首饰。这些金首饰价值不菲,其中有条金项链更是具有特殊的情感意义——它曾是恋爱时小李送出的定情物。

承办检察官认真审查案件,发现该案法律争议点有二:

一是窃回赠送的礼物是否可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本案中小李和小琪是恋人关系,且金项链是其赠予小琪的,小李盗窃的主观非法占有目的需进一步查明。一方面承办检察官立刻指导公安机关侦查小李对金项链处置方式,另一方面讯问核实小李实施盗窃后是否立即告知小琪。经查明,小李盗窃项链后立刻出卖给黄金回收店,同时一直隐瞒盗窃事实,直到公安机关立案后才被迫告知。由此可认定,小李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财物。

二是小李行为是否属于“入户盗窃”。认定“入户盗窃”需要注意必须是非法入户后实施盗窃,才能认定“入户盗窃”。如果“入户”本身是合法的,例如经被害人允许入户或者串门,后见财起意实施盗窃的,不能认定“入户盗窃”。本案中,小李和被害人属于恋爱关系,窃取财物是在女友家吃饭时临时起意,当时的入户行为本身是合法的,故该案不应认定为“入户盗窃”,而应当以普通盗窃达到数额较大定罪处罚。

最终,小李构成盗窃罪,被庐江县检察院起诉至法院,鉴于其认罪态度良好,与被害人当时属于恋爱特殊关系,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该案社会危险性较小,检察机关建议以盗窃罪判处小李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这一判决结果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严肃,也给予了小李改过自新的机会。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

近期黄金价格飞涨,贵重黄金首饰成为不法分子重点目标。检察官提示:家中大额金饰建议存入银行保险箱;外出警惕陌生人尾随,定期检查门窗防盗设备;若遇可疑人员或财物失窃,第一时间报警并留存证据。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