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诉讼后 抗诉助力农民工维权

安徽检察机关专项监督工伤保险“兑现难”

2025-04-24  来源:中国青年报

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人民检察院开展“梨乡公益保障‘梨小哥’劳动权益”法治宣传活动,向快递小哥等新兴业态从业者宣传劳动者权益保障等相关法律知识。

近年来,安徽省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围绕社会保障领域中常见的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兑付工伤保险金、超过退休年龄人员发生工伤后支付工伤保险等问题,加大行政生效裁判结果监督案件办案力度,综合采取调查核实、公开听证等方式,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2024年以来共办理该领域案件28件。

不在备案农民工名册,能否享受工伤保险?

钟某之前在建筑工地务工,2018年10月3日,在安徽某县房地产项目工作时不慎受伤。一年后,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钟某遭受的伤害系工伤。经鉴定,钟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一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承建该项目的某建安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按项目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加工伤保险,提交的农民工名册中,钟某当时不在其列。2020年8月,公司申请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支付钟某的工伤保险,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钟某不在备案的农民工名册为由,作出《告知书》,拒绝支付。

某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诉请撤销《告知书》,向钟某核发工伤保险待遇。经过两级法院审理,未获支持。

某公司不服终审判决,向某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某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提请某市人民检察院抗诉。

检察机关走访后了解到,行政机关在其投保时,并未告知未备案名单的参保职工无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律后果。接着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了解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参保程序、工伤保险待遇审核程序,随后询问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了解钟某伤情和生活状况。

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某公司以项目名义参保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钟某在参保项目保险期内发生工伤,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某公司未及时报送备案名单并不必然导致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实体权利的丧失,于是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随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维持原审判决。

某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法院判决确有错误,召开了听证会,经评议认为,仍有监督必要性,启动跟进监督程序,提请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按照项目方式参加工伤保险是主要针对建筑行业中流动性大、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农民工提供的一种工伤保险。由于建筑业人员流动大的特殊性,对项目人员的流动备案登记,若只是参保人员变更,并不影响工伤保险法律关系的效力。不能因为劳动者个人信息未录入建筑项目参保动态实名制管理平台,就认定劳动者与社保机构之间的社保关系不成立,因此,建筑施工单位未及时报送备案登记并不必然导致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实体权利的丧失。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本案,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和某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告知书》,责令某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限期处理。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四级高级检察官高军介绍,近年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因参保人员未备案登记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已引发多起诉讼,省人民检察院先后对3起同类案件提出抗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牵头与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就工伤保险诉讼专题会商,促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台专门文件统一了全省以项目参保方式兑付工伤保险口径,推动类案和解2件、改判1件,案涉工伤保险金目前已全部给付到位。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成为现实

程某之前在安徽某县一家快递公司工作,死亡后被认定为工伤。陈某等人作为近亲属,请求程某生前所在快递公司支付因工死亡待遇。案件历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再审,法院终审判决快递公司支付陈某等人丧葬费、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9万余元。

陈某等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这家快递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陈某等人请求某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管理中心以这家快递公司未为程某办理工伤保险为由,拒绝先行支付。

陈某等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陈某等人诉讼请求。

陈某等人不服再审判决,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提请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社会保险法中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其中,“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应包括未参保和参保后未缴费两种情形,是否参保不是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前置条件,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未参保的不利法律后果不应由职工承担。

2023年8月,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鉴于本案法律适用争论较大,且陈某等人经多年诉讼始终未能获得相应工伤保险,检察机关积极与人民法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商,厘清本案法律适用问题,促进争议实质性化解。

2023年11月,某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与陈某等人达成协议,支付陈某等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合计68万多元。此后,抚养费每年审核后支付。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主任张克德表示,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全面贯彻行政诉讼法确定的“解决行政争议”的立法目的,加强调查核实,针对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和申请人的实质诉求,综合运用抗诉、说法析理等方式,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信息共享,畅通维权渠道

为了协同发力,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安徽省总工会召开联席会议,签署《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建立联席会议、线索移送等八项机制,形成“资源共享、难题共解”的联动工作格局。

依托工会“12351”热线与检察“12309”服务中心,建立劳动纠纷线索双向移送机制,实现信息互通,砀山县人民检察院在县总工会设立“检护民生联络站”,打造“梨小哥‘检察+工会’保障劳动者权益”品牌。2024年双方共移送案件线索186条,联合化解劳动争议237件,调解成功率达81%。

此外,安徽检察机关联合工会开展“百千万法律帮扶活动”,组织检察官、律师等专业力量进企业、进社区,开展劳动法律宣讲500余场,覆盖职工10万余人次。

为了实现数据共建,提升监督准度,安徽省建立了劳动者权益保护大数据平台,整合劳动监察、仲裁、司法等数据8000余万条,构建劳动者权益保护数据库。芜湖市检察机关通过民事支持起诉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调取相关部门数据,甄选出需要支持起诉的劳动者讨薪案件;庐江县人民检察院自创弱势劳动者线索发现数据模型,快速办结涉农民工权益保护监督案件。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