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款不退”系无效条款

2025-05-12  来源:安徽法治报

在医疗美容行业蓬勃发展的当下,相关服务纠纷日益频发。日前,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苏埠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医美服务合同纠纷,化解了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矛盾。

2022年11月,原告小美与被告小丽经营的美容院签订抗衰老美容服务合同,并支付1.4万元服务费。然而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小美使用美容院提供的乳液等产品后,皮肤出现剧烈灼痛。担心造成更严重后果,小美于2023年5月要求解除合同并全额退款,遭到小丽拒绝。多次协商无果后,小美向裕安区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现场,双方争议激烈:小美认为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皮肤受损,坚持全额退款;小丽则以合同中“接受服务、不予退款”条款为由拒绝退费。承办法官抓住产品质量认定和退款比例两大争议焦点,经双方同意后,采用“背对背”调解方式展开工作。一方面,法官向小丽释明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指出“概不退款”属于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无效格式条款;另一方面,耐心向小美解释,已享受的服务需扣除合理费用。

在法官的普法与协调下,小丽最终转变态度:“法官,谢谢您的普法,之前我存在理解偏差。刚刚和合伙人商量了一下,退款金额可以谈。”经过多轮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小丽当场退还小美7000元,小美随即撤诉,纠纷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

健身、教培、美容等预付式消费领域,商家常以“收款不退”“丢卡不补”等理由拒绝消费者合理退费诉求。今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此类“霸王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有力法律依据。(张颖 黎明畅)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