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铺的租赁合同中,不少承租方为达到良好的经营效果,往往会与出租方约定排他性条款,即排除或者限制出租方招租特定类型的竞品商户。如果商场在已签定“排他性条款”的背景下仍然招租竞品商店,承租方是否可以据此向商场索赔呢?
近期,蜀山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租赁合同排他性条款的案件,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出租房违约应支付违约金,赔偿相关损失。
2013年2月,原告(乙方、承租方)与案外人安徽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甲方、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将该公司管理的购物中心一楼商铺出租给原告用于经营餐厅。合同还约定了排他性条款,即甲方保证在合同期内不应直接或间接招租其他经营品类相同或近似的竞品餐厅、便利店、迷你商店等,若在租期内违反该承诺,则自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甲方每月应向乙方支付金额相当于乙方餐厅前一年销售额20%的违约金,直至甲方纠正违法行为为止。
2018年8月2日,甲方、乙方与被告丙方签订《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一份,载明:自2017年9月1日起,甲方将原合同中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丙方行使或承担。
2021年8月,被告丙方将购物中心的另一间商铺出租给原告的竞品餐厅。原告在知晓此事后多次向被告丙方提出异议,但直至起诉时,该竞品餐厅仍在继续营业,双方亦未就赔偿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因此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在与原告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允许案涉某品牌餐饮店经营,对原告经营造成影响,而购物中心内无竞争餐厅是承租方接受包括租金、物业管理费在内的本合同所有条款和条件的前提条件之一,故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违背诚信原则,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应为此承担违约责任。
但结合被告因违约行为获得的利益即收取的租金可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额明显过高,故法院酌定按被告收取的租金30%支付相应违约金,按此标准计算至被告终止违约行为或与原告就案涉争议达成新的一致意见为止。
判决后,原被告公司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