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破裂,婚约不再,彩礼往往成为两个家庭争执的导火索。那么,纠纷发生后,一方能否将对方及其父母作为共同被告要求返还彩礼呢?
近日,固镇法院杨庙法庭成功调解了这样一起婚约财产纠纷,促使当事人放下心结,当庭退还财物,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小秦称,他与小李于2024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2025年1月25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因双方性格不合等原因,小李离开小秦家。
小秦认为,为缔结婚姻,他给付小李彩礼款100000元,上下车礼20000元。同时为小李购买了项链、戒指等黄金首饰。为要回上述钱财,小秦和其父亲秦某一起把小李及其父母诉至法院。
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婚约彩礼案件比较敏感,如若处理不当,极易激化矛盾,遂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并组织了调解。
“她家把彩礼和黄金首饰全部还给我,这事就算结束了。”
“小秦,返还多少,我们需要结合彩礼实际使用情况、共同生活时间、女方陪嫁等来考虑。”调解中,承办法官与小秦沟通。
“这是他们小两口的事,他不应该把我们当父母的都告了呀,再说了我们当时给的陪嫁也不少。”
“子女结婚,父母肯定是参与的。小秦家里给的彩礼款我不说全部了,起码部分是不是在您这?所以,小秦把你们一起起诉了,要求你们承担返还彩礼的责任是合理合法的。”承办法官耐心地为小李及其父母释法明理。
为实质性化解纠纷,承办法官将两家人分开,采用“背对背”的调解方式,耐心从情、理、法多角度向当事人耐心析法说理,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相体谅,最大程度消除双方的对立情绪。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小李及其父母当庭给付小秦及其父亲彩礼款87000元及黄金首饰,双方婚约财产纠纷一次性了结。
法官有话说
彩礼非“赠礼”。彩礼源于传统习俗,但绝非婚姻的“保证金”,男女双方应以感情为基础,理性对待彩礼问题。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李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