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担任公司仓库管理员的职务便利,采用“空转”等手段将公司货品套出,再转手倒卖。日前,经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该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邓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被告人邓某某自2019年9月起,担任一家公司某商场专卖店的仓库管理员。2023年1月至2024年2月期间,邓某某利用其经手、管理公司库存货品的职务便利,通过在公司转库系统里操作货品“空转”或者用空包装、其他货品替换等方式,先后将该专卖店仓库内的150余件货品套出。之后,以市场零售价格五折左右变卖给他人。销赃所得均被邓某某购买彩票、投资二手奢侈品和日常开销。
纸终究包不住火。公司在发现问题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侦查。2024年11月19日,邓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经查,邓某某套出的货品价值共计101万余元。
该案移送庐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价值101万余元的货品非法占为己有,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25年3月21日,庐阳区检察院依法对该案提起公诉。
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并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邓某某担任仓库管理员的职务,工资待遇并不低。然而,在仓库里价值高昂的货品面前,其逐渐迷失了自我,以“监守自盗”的方式,亲手将自己送进了牢房,教训不可谓不深刻。该案警示我们,一定要增强法治意识,通过辛勤劳动获取合法报酬,切莫贪图不义之财。同时,该案也暴露出企业在货品管理、人员管理等相关制度上的漏洞,警示企业经营者要切实完善经营管理制度,严格加以落实,并要加强对所属员工的教育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