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转资金拿提成?勿当电诈“工具人”!

2025-07-22  来源:合肥检察微信公号

明知是犯罪所得,仍然接受上线安排对其进行转移,经肥西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朱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4年10月,朱某通过某网络平台与上线人员取得联系,在明知上线人员让其转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接受上线安排,以“包装贷款流水”为由让他人提供银行卡信息,并按照上线要求使用他人银行账户进行操作转账转移犯罪资金,上线人员允诺朱某每个月1万元基本工资以及进账流水金额1.5%的提成。

2024年12月,朱某根据上线安排,在肥西县某餐厅门口与银行卡主朱某伟见面。朱某向朱某伟谎称自己系帮助其“包装流水”的工作人员,并向朱某伟索要银行卡号、手机以及身份证等。朱某伟银行卡先后收到汪某某被骗电信诈骗资金31万余元、石某某被骗电信诈骗资金18万元。期间,朱某转出资金13万余元。

后朱某伟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告知卡内资金系诈骗资金,朱某、朱某伟遂前往公安机关投案。朱某伟卡内剩余资金被冻结。

检察机关认为,朱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接受上线安排,使用他人银行账户转移资金,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判决。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犯罪分子常以“高薪兼职”为诱饵,诱骗群众参与洗钱,通过多个银行账户进行赃款转移,给案件侦破和资金追缴带来极大困难。广大群众切勿因“轻松赚钱”的谎言,成为犯罪链条中的“洗钱工具”。要警惕任何形式的银行卡、第三方支付账户出借行为,更不要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诈骗资金,一旦触碰了法律底线,将承担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