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蚌埠市禹会区法院依托设立在基层的村居微法庭,成功化解一起因房屋权属引发的腾退及房屋使用费纠纷。该案判决后,承办法官并未简单结案,而是通过扎实的判后答疑与现场督促履行,有效消除当事人疑虑,促成被告当场履行全部义务,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权属变更起纷争,庭审对抗情绪深
案外人某小额担保公司诉张某胜诉后,因张某无力履行,法院依法将其名下房屋折价抵偿给担保公司。后该担保公司将房屋转售予本案原告王某。王某依法办理产权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然而,当其欲接收房屋时,发现被告李某已在其中居住多年。王某遂诉至禹会法院,要求李某立即腾退房屋并支付自其取得产权证之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
庭审中,被告李某辩称,案外人张某之父(案外人李某某)十余年前欠其十余万元借款未还,故李某某曾与其签订协议,同意其无偿居住该房屋。李某提交了相关协议书并申请李某某出庭作证。双方对立情绪严重,李某态度坚决,明确表示拒绝搬离。
法槌落定明权责,判后答疑解心结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作为案涉房屋的合法登记所有权人,其物权依法应予保护。被告李某虽主张基于借款关系享有居住权,但该协议仅为其与李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安排,并未进行登记,居住权未依法设立,无法对抗王某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限期搬离案涉房屋,并向原告王某支付自产权证登记之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合理房屋使用费。
判决作出并非终点。考虑到李某在庭审中表现出的强烈抵触情绪和对判决依据的不理解,承办法官依托村居微法庭贴近群众的优势,第一时间启动判后答疑程序。法官耐心细致地向李某释明判决的法理依据:“您与李某某的协议是债权债务关系,而王某持有的是国家依法颁发的产权证,代表的是物权。法律上,物权具有优先性,可以对抗债权。您对李某某的债权应另行向其主张,但不能以此为由合法占有王某的房屋。支付房屋使用费,是对王某作为产权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必要补偿。”法官同时告知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
现场督促履行,案结事了见实效
法官的判后答疑如同一把钥匙,开始松动李某心中的“法结”。在充分理解法律规则和自身权利义务后,李某对腾退房屋的态度出现明显转变,表示愿意配合搬离,但在房屋使用费金额上仍存顾虑。
承办法官敏锐抓住这一契机,再次组织双方在村居微法庭进行调解,聚焦房屋使用费问题。法官一方面向王某说明李某的实际困难及前期居住的历史背景,引导其体谅;另一方面,继续向李某释明支付使用费的法定性和合理性。经过法官反复沟通协调、释法明理,最终促使双方互谅互让,就房屋使用费的金额达成一致协议。
达成协议当日,在村居微法庭法官的现场见证下,被告李某当场将房屋钥匙交付给原告王某,并如数支付了双方协议确定的房屋使用费。一场因房屋占用引发的尖锐冲突,在法官判后锲而不舍的答疑、调解与督促下,画上了圆满的句号。王某的物权得以实现,李某也在理解法律后主动履行了义务,避免了强制执行可能带来的对抗升级。
法官说法:判后答疑与督促履行是“最后一公里”的关键
本案承办法官指出,村居微法庭作为司法服务延伸至基层的“神经末梢”,在化解涉民生纠纷、促进基层和谐方面具有独特优势。生效判决的“最后一公里”能否打通,判后答疑释明和主动督促履行至关重要。本案中,正是通过法官在判决后及时、耐心、精准的法律释明和风险告知,消除了被告的疑虑和抵触,使其真正理解并认同判决;同时,法官主动作为,现场督促履行,为双方搭建沟通桥梁,最终促成被告当场自动履行,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生动诠释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深刻内涵。这起案件的成功化解,也为处理类似涉房屋腾退纠纷提供了有益借鉴。
(庞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