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地区,相邻土地之间的权益纠纷时有发生,妥善处理此类问题不仅关乎邻里和谐,更涉及到法律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
日前,刘集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既彰显了司法权威,又维护了邻里情谊,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老张与老江是同村村民,两家的土地相邻,且均处于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主要用于种植农作物。2017年左右,老江在自己的土地上栽树。起初,树木尚小,对相邻的老张土地影响甚微。随着时间推移,树木不断生长,遮挡阳光的问题愈发严重。老张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生长受到影响,面积达一亩多,给老张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眼看着自己的辛勤劳作因邻居的树木而受损,老张多次与老江沟通协商,但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矛盾逐渐升级。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老张诉至法院,要求老江砍树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是邻里关系,若简单判决可能会加剧矛盾,影响邻里和谐。为有效化解双方矛盾、修复邻里关系,承办法官一方面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包括两家土地的位置、树木种植的时间和数量、农作物受影响的程度等;另一方面与双方当事人积极沟通。最后,决定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此案。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大家都是一个村的,哪能因为这个事吵得面红耳赤,我们坐下来好好聊嘛。”
“于情,老江,你换位思考下,如果你种的庄稼被别人种的树木遮挡住了,你是不是也挺闹心的?于法,你种的树遮挡阳光,影响了老张庄稼的生长,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你已经侵犯了老张的相邻权,是不是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老张,你心里着急生气我都理解,但是你说的每年经济损失是自己估算的,不能你说多少就是多少,是不是?”
最终,经过承办法官两个多小时的耐心调解和法律释明,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老江当场赔偿老张因树木遮阴造成的损失600元;老江承诺于2026年6月30日前将老张田地西侧最近一排树木砍伐完毕;双方因本次排除妨害产生纠纷一次性了结。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李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