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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反响
关于检察机关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的思考
池州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 黄祖旺
稿件来源:安徽长安网 发布时间:2020-03-10 15:01:48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回答了在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上应该“坚持和巩固什么、完善和发展什么”这个重大政治问题,进一步提出了加快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市域社会治理是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也关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效果。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监督,承担着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的重要职责,是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建设的重要力量,检察机关在探索具有安徽特色、市域特点、时代特征的社会治理新模式中理应大有作为。下面就结合学习2020年省委政法工作暨全省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就检察机关如何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谈谈看法。

一、理念先行,把握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的重要内核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需要明确什么是需要一以贯之的,什么是统领涵摄的,某种意义上说,理念就是灵魂,就不会偏离方向。

(一)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既要充分吸取人民群众的智慧提高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能力,又要让社会治理成果惠及更多的人民群众,最大限度地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多措并举提高群众的满意度,也即依靠人民、为了人民。在具体的工作中,如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时,在人民群众中广为宣传,鼓励人民群众提供线索,为人民群众参与检察办案提供平台。如在检察机关全面推广“温暖控申”工作,努力让人民群众“只跑一次腿”,在涉检信访工作中,严格执行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要求,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二)树牢客观公正理念。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具有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在公诉案件中追求胜诉并非是唯一的目标,而是通过惩治犯罪来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这就是客观公正的理念。就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的视角,也要充分体现客观公正的理念,在追诉犯罪时,全面客观收集有罪、无罪证据,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在办案过程中,注重办案的质效,降低案-件比等。在具体办案中,比如办理正当防卫等案件时,要体现“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的理念,鼓励人民群众同犯罪作斗争,拓宽参与社会治理的范围。

(三)树牢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对于市域社会治理现代的整体来说,检察机关只是治理的主体之一,因而,检察机关要将自己融入市域社会治理的整体来谋划自身工作。这就要,始终秉持监督就是支持,在支持中强化监督的执法理念,通过监督促使监督对象规范执行行为,建立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良性、积极、互动关系,共同实现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目标。坚持系统的思维,做到工作想到社会治理,办案为了社会治理,基于市域社会治理的价值取向以及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导向,落实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在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中充分展现政治智慧、法治智慧和检察智慧。

二、联动推进,凝聚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的合力

对于市域社会治理来说,检察机关与其他部门虽然方式不同,但目标同向,殊途同归;对于检察机关内部来说,上下级、不同内设机构职能不同、手段各异,但都是检察机关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的组成部分。因此,检察机关要上下、内外协作,共同提升市域社会治理的系统化。

(一)坚持党建引领、上下联动、部门协作。坚持党建融合引领治理,将党建工作和检察机关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的重点业务工作一起谋划,强化支部与部门的联动,充分发挥党的组织优势和检察业务优势,推进党建与业务的深度融合,将党建作为检察机关提高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法宝,夯实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的共同思想基础。市级和基层检察院要明确各自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对于关系市域社会治理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采取上级院统筹协调、指挥调度,基层院组织实施、精准发力等方式来一体推进,形成整体优势。加强部门之间的联动,对于在工作中掌握的有价值的社会治理信息及时相互通报和分享,各业务部门对办案中了解有关线索及时互通有无,打造检察合力。

(二)坚持分工负责、合作共赢、一体推进。检察机关要有整体的观念,立足自身自己,明确检察职能在市域社会治理的定位,积极融入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新格局和治理体系,重点是通过履行“四大检察”职能,用足检察智慧、检察力量,推动检察环节防范化解市域社会治理难点问题解决。强化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以提升市域智能化为目标,建立办案数据共享机制,围绕重点领域、重要事项,通过召开联席会议、会签文件等来统一认识,在广泛合作中实现市域社会治理的有序化、体系化。树立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一盘棋”的思想,在工作中根据党委的统一领导和政府的统筹安排,与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开展类案监督、宏观监督,就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与相关部门形成共识,共同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

三、强化履职,抓实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的基本内容

检察机关参与市域社会治理,重点还是要通过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等“四大检察”职能作用,找准检察机关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切入点,提高治理的法治化、精细化,比如,在疫情防控取得阶段性成效后,要全力以赴为复工复产创造良好法治环境。简而言之,就是要做到以下三个“致力于”。

(一)致力于维护社会稳定。这是检察机关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这就要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治安问题,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严厉惩治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行为,持续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持依法严惩和“打财断血”“打伞破网”,做到打防并举、标本兼治,助推行业治理、基层治理。严厉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加强财产刑判决和执行监督,把依法办案和追赃挽损结合起来,积极化解金融风险,防止经济金融领域风险演化成社会不稳定因素。认真落实《社区矫正法》的规定,突出社区矫正监督重点,下沉监督重心,防范和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虚管现象和预防矫正对象重新犯罪,促使其尽早回归社会。当前,还要结合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做实做细涉疫情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二)致力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民事检察领域,比如近年来,虚假诉讼高发多发,严重损害当事人利益和司法权威,因此,检察机关在开展民事监督中,要进一步畅通虚假诉讼的发现渠道,主动加强与法院、公安的协作配合,探索联合防范、发现和制裁机制,促使诉讼背后的“套路贷”、失信行为等社会问题的治理。在行政检察领域,在把握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定位的同时,要重点发挥行政检察“一手托三方”的功效,深入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监督活动,通过提供法律帮助、释法说理等,促使当事人息诉罢访,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促进案结事了政和。在公益诉讼检察领域,在办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环境和食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同时,探索办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网络侵害、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4+1”领域外案件。发挥诉前检察建议作用,增强检察建议的精准性,提高检察建议的说理性,让更多的问题解决在诉前,节约司法资源,增强检察建议在市域社会治理中的效果。

(三)致力于减少社会对抗。着眼于社会治理效能,提高社会治理的社会化。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受到刑罚处罚,改造不好有时可能引起其对社会的不满,进而可能造成一种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而是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最大限度减少这个因素,因此,在刑事办案中,检察机关要切实履行刑事诉讼主导责任,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常态化适用,做到可用尽用,促使被告人真心认罪,不再危害社会。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坚持能不捕的不捕,能不羁押的不羁押,扩大非羁押手段适用,切实纠正以捕代侦、以押促侦、以押便诉的习惯做法,进一步降低逮捕率、审前羁押率,有效减少社会对立面。积极推进刑事和解制度运用,兼顾受害人权益保护,修复社会关系。充分运用释法说理和公开听证制度,增强不捕不诉案件透明度,提高办案公信力。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