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职责

2021-01-06  来源:安徽长安网

(一)督促综合监督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监督检查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及廉洁自律等情况。及时向省纪委报告上述情况和发现的重要问题。受理对综合监督单位党的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 

(二)经省纪委批准,初步核实反映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省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审查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省管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负责审查调查综合监督单位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处级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指导综合监督单位机关党委(纪委)审查科级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必要时可以直接审查科级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受理综合监督单位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申诉。

(三)对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综合监督单位党的组织和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的组织提出问责建议。 

(四)协助综合监督单位党组(党委)做好巡察等管党治党重点工作,不承担综合监督单位主体责任范畴内的日常工作。 

(五)对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和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领导班子和省管公职人员存在问题的,及时向省纪委监委报告;发现其他公职人员存在问题的,会同综合监督单位开展调查处置。受理对综合监督单位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 

(六)负责调查综合监督单位处级及以下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案件。受理综合监督单位监察对象不服纪检监察组所作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的复审申请。

(七)按照管理权限,对综合监督单位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根据监察结果,对综合监督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八)指导省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管理的行业、系统纪检监察工作。

(九)负责对本派驻机构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十)完成省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责任编辑:孙天艺